護照外文姓名拼音

護照的英文拼音,誰決定?
你可以自己決定嗎?

依外交部規定

1.英文拼音須參考外交部
   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有四種:
   漢語拼音/ 通用拼音
   威妥瑪(WG)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
   可參考
    http://www.boca.gov.tw/sp.asp?xdURL=E2C/c2102-5.asp&CtNode=677&mp=1

2.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孩子需與父/母同,EX: 同樣是郭 KUO 跟KO 是不可以的)

3.曾領護照者 , 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

4.已婚婦女,如果戶籍上沒有加冠夫姓,可申請護照時要求加冠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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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在全球一百多個大城市,
設有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簡稱「駐外館處」),
可保護您的權益,並樂助您解決困難。

可提供旅外國人那些服務?

受理護照申請,補(換)發護照及各項加簽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1.提供遭遇急難事件或重病之旅外國人必要之協助,如:
2.聯絡親友
3.暫時墊支臨時小額借款
4.協助代購返國或返居所地之機票或車票
5.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或翻譯人員。
6.辦理文件之公證、認證或驗證。
7.應急難情況協尋失去聯絡之親友。
8.協助旅外國人辦理向駐在國政府當局之依法聯絡交涉事項。

依據國際慣例駐外館處不便提供之服務:
1.干涉或介入駐在國司法或訴訟程序,如協助調查犯罪行為等。
2.代為爭取超過駐在國國民所能享有之待遇。
3.協助兼具駐在國國籍之旅外國人向駐在國政府當局交涉或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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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
中華民國護照在有效期限內是可以出入境的。
但一般外國政府多要求所持護照需有六個月以上效期,
且各國簽證及移民法規時有變動,
請於出發前向該國駐海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確認,
相關入境規定仍以入境國政府最新公布者為準。

也就是說,
護照效期未滿六個月出國/及回國都是沒問題!!
但能不能入境對方國家,
那就不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事了


以上資料若有侵權請告知以便移除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神算訂位-169機票小站 http://169trav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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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國,有那些東西需申報,不可帶?

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

一:錢及有價證券
A.新臺幣:6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B.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
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C.人民幣:2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D.有價證券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二.物品
A.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
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
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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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英文字母記載,
如果您的外文姓名不屬於英文系統,
那麼必須將這個外文姓名翻譯過來,改以英文字母表達。


第一次申請護照的申請人
(A)以下狀況可優先作為護照外文姓名:
已有英文字母拼寫的外文姓名記載於下列文件中,可優先採用
1.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4.我國或國外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5.經過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華僑團體所核發之證明書。

(B)若無以上證明者
依外交部規定
1.英文拼音須參考外交部
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有四種:漢語拼音/ 通用拼音威妥瑪(WG)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
2.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3.曾領護照者 , 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
4.自己拼者,外交部保有審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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