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新聞稿
日期:100年5月24日
網址:http://www.c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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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最新國際規範,本局將修正乘客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不可攜帶上機之危安物品內容

一、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最新國際規範,乘客可攜帶及不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內容將新增打火機、攝影(相)機腳架、金屬游標卡尺、電擊棒及醫療注射針頭之最新規定。
二、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乘客搭機僅可攜帶符合本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例如香水、髮膠等;另依據民航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乘客搭機不得 攜帶本局公告之「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該項物品包括刀類、尖銳物及棍棒類等物品。
三、 由於近期內國際間修正乘客可攜帶打火機之相關規定,另為強化飛航安全,本局爰配合重新修正乘客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每位乘客原允許隨身攜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煙打火機,並不得放入手提或託運行李內;本次將防風(雪茄)打火機(Blue Flame or Cigar Lighter)納入禁止攜帶上機之物品。
(二) 攝影(相)機腳架及金屬游標卡尺之長度及材質,因可轉做為敲擊性之攻擊武器,故僅可採託運方式上機。
(三) 新增電擊器如包含爆裂物、高壓氣體及鋰電池等危險物品,則不能放在託運及手提行李中,亦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四) 鑒於部分乘客因健康因素,須於班機航程中以注射之方式施打藥物,為符民眾搭機需要且兼顧保安需求,爰新增「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醫療注射針頭,如係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隨身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四、 除以上修正之規定外,另鑒於乘客時有攜帶鋰電池搭機之情況,本局特此呼籲乘客不得將備用之鋰電池放入託運行李,僅可放在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且於攜帶過程中應注意電池之阻絕裝置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短路之情形。
五、 以上「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之相關訊息,可於本局網站(http://www.caa.gov.tw)查詢,或於搭機前向航空公司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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