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鋰/鋰離子電池之注意事項如下:
A.配有鋰電池的器材
配有防備短路裝置並穩固地連接在器材上的鋰電池, 可作手提行李帶到客艙或作寄艙行李運載。
B.備用鋰電池 寄艙行李
不論大小及何種設定之備用鋰電池均嚴禁作寄艙行李運載。
手提行李
乘客可攜帶下列備用鋰電池到客艙內:
100 瓦時(Wh)或以下的小型鋰電池(用於流動電話、照相機、 手提電腦、MP3音樂播放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以作個人使用為限。
設定介乎100 至 160 瓦時(Wh)的中型鋰電池(用於專業視聽器材)。
最多可攜數量:2件
所攜電池的兩極必須裝有絕緣體或配有防備短路之設備。 電池可存放在原裝零售包裝盒內或於兩極包上膠帶或用塑膠袋包裹用 以防備短路。
大型160 瓦時(Wh)或以上的鋰電池必須依從國際空運協會(IATA) 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以貨物(Cargo)運送。
詳以各家航空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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