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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飛機,那些是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

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

-- 危險物品
基於飛航安全,您的行李內不可以攜帶下列危險物品:
(1) 壓縮氣體(無論是否易燃或有毒)
例如:丁烷、氧氣、液化氮、潛水用氧氣筒。
(2) 腐蝕性物品
例如:強酸、強鹼、水銀及含水銀器具、濕電池。
(3) 爆裂物
例如: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
(4) 易燃物品
例如:打火機燃料、火柴、塗料、稀釋劑、點火器。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盜警鈴裝置的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
例如:漂白粉、雙氧水。
(8) 毒物及傳染性物品
例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
(9) 其它危險品
例如:磁化物、具攻擊性或刺激性的物品。

-- 違禁物品
下列各類物品列為禁止載運行李:
1. 飛行經過(包括飛越)之各國或各政府之現行法律、命令、規定禁止攜帶之物品。
2. 具有威脅飛機、人員、財產安全之任何物品。
3. 載運途中會損壞之物品。
4. 因重量、尺寸大小或性質不適於載運之物品。
5. 禁止攜帶公告上之危險物品。
(入出境或過境香港澳門,禁止攜帶電擊棒、瓦斯噴霧氣及伸縮警棍等違禁品)。
6.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
須以託運方式上機之物品,如下:
1.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2.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3.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二十五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4.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5.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6.其它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註1: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注射針頭,由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提出申報並經同意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
註2: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之電擊器(棒)等,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及託運行李內。

以上資料若有侵權請告知以便移除
資料來源:復興航空
http://www.tna.com.tw/service/09_1.htm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神算訂位-169機票小站 http://169travel.com
旅遊趨勢-Farego http://fareg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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