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外出時,留置於旅館房內的現金、珠寶失竊,能否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

依我國民法第六百零八條規定:
旅客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
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外國的法令或住宿契約亦大致如此規定。

因此,留置於客房的貴重物品失竊,很難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
旅客應將所攜帶的貴重物品交給櫃台的貴重物品保管處登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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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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