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華航司日本航線機票旅客,即可享智慧型手機或無限分享器租借優惠!+

※活動日期:即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活動內容:於上述活動期間 持本公司日本線FIT個人機票(含華航精緻旅遊機票)之旅客,
即可享《Wi-Ho!》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前兩日免費第三天開始每日199元優惠價。
1)
《Wi-Ho!》 特樂通公司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服務最晚須於出國前5日(不含出國當日)至《Wi-Ho!官方網站》線上預約,網址: http://www.telecomsquare.tw/index.php?shop_code=ciair 並於「備註」欄輸入『中華航空機票號碼』(例:297_________________),即可享有《Wi-Ho!》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前兩日免費第三天起每日199元優惠價。
2)
《Wi-Ho!》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也可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 特樂通公司櫃檯臨櫃租借,臨櫃預約同時出示中華航空機票証明或登機証即可享有此優惠。
(1)租借日期皆以機票或登機証上出國日期為主(無法自行挑選使用天數,延遲歸國費用會照常計算)。
(2)桃園機場庫存依現場為準,建議先上網預約較為保險。
(3)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可當熱點分享最多8台裝置。
3)
《Wi-Ho!》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前兩日 免費第三日起加購價每日199元,僅限購買本公司日本線機票之旅客使用,使用者需事先上網預約並付款,若以「信用卡」支付《Wi-Ho!》租金可享有免押金(保證金)之優惠, 匯款或現金付款需另外支付機器押金5,000元/台,待機器歸還後確認無毀損,五日內會將押金全數退回您指定銀行帳號。
4)
特樂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單趟(寄件)取機免宅配費用服務,回程還機可至以下指定地點歸還,或自行負擔還機宅配費用。相關說明如下:
(1)《Wi-Ho!》取機相關規定:
  A.台北總公司自取:上網預約完成後,可於出國前一日營業時間內至 特樂通公司台北總公司自行取機。
  B.桃園機場自取:可選擇於出國當日至第一航廈三樓、第二航廈三樓 特樂通公司櫃檯取機,櫃檯有營業時間限制,請衡量自身出國登機時間。
  C.中南部機場出發:請選擇「宅配」方式取件,機器將在出發前一日送達收件地址。(免宅配費用)
D.桃園機場/松山機場出發:可選「宅配」取機,機器將在出發前一日送達收件地址。(免宅配費用)
(2)《Wi-Ho!》還機相關規定:
A.松山機場降落:若當日降落時間於營業時間內,可直接步行至 特樂通公司台北總公司歸還機器,如超過櫃檯營業時間可最晚於隔天「宅配」寄回,宅配費用需自付。
  B.桃園機場降落:限機場櫃檯現場還機,並當場驗機確認無誤。(如回國時間已超過櫃檯營業時間,可直接投還機箱或最晚於隔天寄回 特樂通公司台北總公司,宅配費用需自付)。
  C.中南部機場降落:若屬晚班機者可最晚於隔天宅配將機器寄回台北總公司,宅配費用需自付。
  D.如未在約定時間內歸還,產生之逾期費用,需由租借者自行負擔。
  E.宅配歸還日期皆以郵戳為憑
5)
《Wi-Ho!》特樂通公司聯絡方式:
(1)聯絡時間:週一至週六 09:00~17:00
(2)聯絡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62號2樓
(3)聯絡電話:02-2545-7782
(4)傳真電話:02-2545-2111
(5)客服信箱:servicetstw@gmail.com
(6)官方網站:http://www.telecomsquare.co.jp/tw/
6)
《Wi-Ho!》特樂通公司營業地點及時間:
(1)台北總公司:
週一至週六am 9:00~pm17:00,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62號2樓
(2)桃園機場(取機地點及營業時間):
   第一航廈三樓登機大廳,全年無休,營業時間07:00 ~ 21:30
   第二航廈三樓出境大廳,全年無休,營業時間07:00 ~ 21:30
(設有24小時還機箱)
(3)桃園機場(還機地點及營業時間):
   第一航廈一樓入境大廳,全年無休,營業時間07:00 ~ 23:00
(設有24小時還機箱)
   第二航廈一樓入境大廳,全年無休,營業時間07:00 ~ 21:30
(超過營業時間請至三樓投還機箱)

注意事項 :
1)
《Wi-Ho!》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租借服務,使用期間所衍生之任何問題概由《特樂通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所有與本服務相關之權利義務,請參照《Wi-Ho!》官方網站「使用基本規章」。
2) 此日本LTE-4G智慧型手機【黑武士】及無線網路分享器如有任何毀損/遺失等事宜,均以《Wi-Ho!》相關規定賠償為準,《中華航空》恕不擔負任何機器損毀/遺失之賠償。
3)
關於上述使用說明,《特樂通股份有限公司》保有最終詮釋權與決議權,敬請詳閱相關規定。
 
 
上述訊息,敬請公告週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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