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椅或行動裝置裝有鋰電池載運規定

1. 輪椅(行動裝置)裝有二顆鋰電池者,每單顆不超過160Wh。
(1) 鋰電池為可拆卸式,則須拆卸當手提行李。旅客可再攜帶一顆同型之鋰電池為手提行李,亦即可攜帶三顆鋰電池(2+1=3)。
附註:「可拆」定義:無需處理電線(插拔動作)及不需使用工具即可拆解電池模組。
(2) 鋰電池為不可拆卸式,以託運方式上機,僅限裝於輪椅之鋰電池,尚無明確規範,以飛航安全為優先考量。

2. 如為單顆鋰電池,每顆不超過300Wh。
(1) 鋰電池為可拆卸式,則須拆卸當手提行李。旅客可再攜帶一顆同型之鋰電池為手提行李,亦即可攜帶二顆鋰電池(1+1=2)。
(2) 鋰電池為不可拆卸式,應以託運方式放置貨艙,鋰電池功率尚無明確規範,以飛航安全為優先考量。

3. 上述規定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僅限身心障礙、健康因素或年齡原因而行動受限旅客託運
(2) 備用電池單顆不可超過300Wh或兩個單顆不超過160Wh。
(3) 電池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試驗要求。
(4) 電極須加以保護或隔離避免短路(絕緣),且電線應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支架上。
(5) 航空公司必須確認運送方式並予保護,防止移動而致損壞及意外啟動。
(6) 如可自力拆卸電池,必須取出並作好絕緣且牢固包裝,可當手提行李放置於客艙。
(7) 可拆及不可拆式電池,載運時均須填寫特殊貨物機長通知單(NOTOC)。
(8) 電池使用壽命及保養維護因人而異,若目視電池外觀或電極端點有明顯瑕疵或銹蝕者即增加危險因子,不論何種電池,本公司均保留最終載運權利,意即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可運送上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OYO 機票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