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民航局對旅客攜帶“行動電源”乘機規定的通知

行動電源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
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行動電源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動電源”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行動電源”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行動電源”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行動電源”。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行動電源”;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行動電源”。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行動電源”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行動電源”,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行動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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