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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自願退票增加了有關燃油附加費的退款規定,說明如下:
1.適用期限: 
客票填開日期:2015年10月1日(含)—2016年06月30日(含)。
旅行始發日期:2015年10月1日(含)—2017年06月30日(含)。(以客票第一國際段始發日為准)。
2.部份使用的情況下,若計算出的退票餘額為負值時,僅退未使用航段稅, 不退未使用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3.使用OD運價的大陸內陸與國際、地區之間聯程客票, 若國際、地區航段訂座在L艙以下,部分使用後辦理退票,不退未使用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4.使用第六航權運價的國際聯程客票,部分使用後辦理退票,不退未使用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5.客票注明“NONREF”,不得辦理自願退票, 僅退未使用航段稅,不退未使用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小編歸納總整一句話:燃油附加費用一律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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