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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尼拉機場最少轉機時間及過海關注意事項提醒

※菲律賓馬尼拉國際機場轉機注意事項:

由於華航/長榮-馬尼拉航班停靠馬尼拉國際機場第一航廈,
若過境旅客欲轉搭PR(菲律賓航空)航班飛往
BCD(巴科洛)/CEB(宿霧)/DVO(大堡)/GES(桑托斯將軍城)
ILO(伊洛伊洛) /LAO(拉瓦格)/ TAG(塔比拉蘭)國內各城市者,

因上述航班乃由馬尼拉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登機,
故最少轉機時間(MCT)為2小時,敬請同業訂位時務必留意,並請週知旅客,謝謝 !。

※入境菲律賓過海關注意事項提醒 :

由於菲律賓各機場海關查驗證照與相關證明文件十分嚴格,
請提醒旅客,需隨身準備妥回程機票與入住飯店Voucher,
以便海關人員核對入境單上所填之入住飯店與停留天數資料,
凡資料不符合者將可能遭海關拒絕入境,敬請提醒旅客注意,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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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CBP)將於2013年04月30日起,
將依各海空口岸逐步實施 I-94出入境登記卡無紙化,以簡化通關程序;

並計劃至2013年05月21日,
所有海空口岸全面實施 I-94電子化政策。

凡非美國籍、非持綠卡之旅客,
請出發至機場報到前務必自行進入USCBP官網(www.cbp.gov)填妥I-94表格
(適用VWP免簽證計畫旅客則可免填),
始可順利入境美國。

旅客亦可於USCBP網站中查詢、更正、及列印填妥之I-94電子表格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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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對入境需申報物品的通知

乳、蛋類制品
所有乳制品(除非來自無口蹄疫國家),含成份超過10% 乳制品的產品,包括三合一咖啡、麥和麥乳精、 奶粉和乳制品的速食穀類食物。
所有未加工的、脫水的或成粉末狀的蛋類製品、蛋麵、含蛋月餅、 鹹鴨蛋、皮蛋、有蛋的速食麵、蛋黃醬等。
植物材料
所有盆栽或裸根的植物、竹、盆景、剪枝、根、球莖、塊根、 莖和其它可繁植的植物材料和泥土、花粉。
煮熟、乾製、新鮮或冷藏的芭蕉類葉。
動物製品
所有動物肉類、包括新鮮、脫水、冷凍肉類、熟肉、燻肉、醃肉、 鹹肉或包裝肉。
香腸、臘腸。
整隻鹹鴨、鴨肝、鴨腎、鴨腸、家禽內臟、牛肉條、牛肉乾、 牛肉和豬肉絲、肉鬆、豬肉餡月餅、含肉速食麵、豬蹄、猪油渣。
寵物食品(包括魚食和鳥食)、珊瑚。
草藥和傳統藥品
鹿角、鹿茸、鹿茸精、鹿鞭、阿胶
燕窩、冬蟲夏草、靈芝。
蛤蟆油脂/膏,乾蚯蚓、任何種類乾製的動物軀體,紫河車、 蜥蜴乾、蹄筋、甲魚和牛尾。
種子和果仁

穀類、爆玉米花、生果仁、生粟子、新鮮花生、松果、 水果和蔬菜種子、未經識別的種子、 某些商家包裝的種子和豆類裝飾品,山楂、紅豆及綠豆。

新鮮水果和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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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邊防規定符合72小時過境免簽範圍的外國旅客在北京或上 海銜接72小時內的國際、港澳台地區出港航班,可享受72小 時過境免簽政策。

上述旅客到達北京或上海時,如未持有在北京或上海銜接72小時內 的國際、港澳台地區出港航班的聯程行程單或訂座記錄, 且無有效的中國簽證,將被拒絕入境。

 

一、享受72小 時過境免簽政策的外國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範圍的國家公民(目前以北京市政府新聞 發佈資訊為准):

1. 歐 洲申根簽證協議國家24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 愛沙尼亞、芬 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 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2. 歐 洲其他國家7個:俄羅斯、英國、愛爾蘭、賽普勒斯、保加利亞、 羅馬尼亞、烏克蘭

3. 美 洲國家6個:美國、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

4. 大 洋洲國家2個:澳大利亞、新西蘭

5. 亞 洲國家6個:韓國、日本、阿聯酋、卡塔爾、新加坡、汶萊

(二)持有本人能證明其國籍身份的有效國際旅行證 件;

(三)符合前往國家或地區入境條件;

(四)持有72小 時內已確定日期及座位的從首都機場出境前往第三國或地區的聯程機 票或者相關證明;

(五)搭載其入出境的航空公司向邊檢機關進行申 報。

北京邊檢經審核符合過境免簽條件的,將按規定辦理 過境手續。

提醒事 項:

1. 72小時過境 免簽政策僅適用于外國旅客,不適用於外國機組、乘務身份人員。

2. 72小時過境 免簽政策僅適用於首都機場口岸,不適用於鐵路西站口岸。

3. 外 國旅客持72小時內首都機場聯程機票途經北京來往港澳臺( 來往非同一方向),視為符合國際航班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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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機場(虹橋/浦東)台胞證加簽作業變更通知】

2012-11-06通報
由於上海出入境管理局今年推行加簽證 e化作業,
日前已在簽證處裝有台胞證加簽自助受理機,
以推廣台胞證加簽表格改為於自助機器上輸入後印出。

即日起,凡持有效台胞證(效期三個月以上,有空白簽注頁)但沒有有效簽注,
必須於落地時進行加簽的旅客,一律必須使用自助機器填寫表格,
簽證處即日起不再接受人工手寫加簽表格,
任何符合加簽條件之旅客皆需至自助受理機先填表,
受理窗口只接受機器印出來的申請表。

 僅將最新台胞證加簽作業程序詳述如下:
1)至簽證處使用自助機器點選資訊填表,填寫完成後,列印表格。
2)在印出之表格上另外手寫上停留地址並簽名。
3)至受理窗口排隊遞交表格及台胞證。
4)等候叫名,繳費並領取加簽完畢之台胞證。
旅客使用自助受理機辦理加簽,其好處為旅客將可不需要再準備照片。 

但還是要請提醒旅客注意:
若為需要辦理落地一次性台胞證(落地簽)之旅客,則仍須準備照片,
並人工填寫原上海版格式的落地簽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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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免簽計畫提醒》

 

 

美國國土安全部已於2012年10月02日宣布台灣為美國免簽證 計畫參與國,並將於2012年11月01日生效實施。凡旅客為在 台灣設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持新版晶片護照赴美從事90天以下的商 務或觀光旅行,事先透過「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STA) 取得授權許可,且沒有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可免申請B1/ B2簽證,直接赴美。因美國免簽已實施在即, 故請同業務必提醒旅客相關注意事項,謝謝 !

詳情請參考如下相關網站 :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 : http://www.ait.org.tw/zh/vwp. html

●ESTA網站 : https://esta.cbp.dhs.gov/esta/ application.html?execution= e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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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鋰/鋰離子電池之注意事項如下:

A.配有鋰電池的器材
配有防備短路裝置並穩固地連接在器材上的鋰電池, 可作手提行李帶到客艙或作寄艙行李運載。

B.備用鋰電池 寄艙行李
不論大小及何種設定之備用鋰電池均嚴禁作寄艙行李運載。

手提行李
乘客可攜帶下列備用鋰電池到客艙內:
100 瓦時(Wh)或以下的小型鋰電池(用於流動電話、照相機、 手提電腦、MP3音樂播放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以作個人使用為限。
  設定介乎100 至 160 瓦時(Wh)的中型鋰電池(用於專業視聽器材)。
最多可攜數量:2件

所攜電池的兩極必須裝有絕緣體或配有防備短路之設備。 電池可存放在原裝零售包裝盒內或於兩極包上膠帶或用塑膠袋包裹用 以防備短路。

大型160 瓦時(Wh)或以上的鋰電池必須依從國際空運協會(IATA) 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以貨物(Cargo)運送。


詳以各家航空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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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護照入境歐洲申根地區注意事項》

 

外交部提醒前往歐洲申根區國人注意,台灣護照持有者短期前往申根區雖不需持有簽證,然而,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旅客擁有無條件進入及停留申根區的權利,故再次提醒國人,凡前往申根區及歐洲免簽證國家從事90天以內之商旅、觀光、遊學的旅客,請備妥下列相關必要文件 :

(一)效期至少6個月,且有註記身分證字號的護照。
(二)前往及離開申根區的機票。
(三)足夠的財力證明,如現金、信用卡、旅行支票等。
(四)旅館訂房記錄、會議邀請函、或學校入學證明等。
 

其他相關資訊,請查閱外交部or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 :
◎外交部網站 :(外交部→領事事務→免簽證FAQ→歐盟免申根簽證)
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FAQ/?opno=b5968960-be9b-43fa-b350-1e716cb2930d

◎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 :
http://eeas.europa.eu/delegations/taiwan/travel_eu/visa/index_z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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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

2012版)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 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 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 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 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 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 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可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 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 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

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 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 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技術細則》 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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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陸衛檢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類規定的通知

致各同業:
大陸衛檢近期公告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類規定, 請各同業在安排旅客行程時能夠告知旅客相關訊息, 詳細規定說明如下: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1. 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類、鳥類、魚類、爬行類、 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2. (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製品,水生動物產品。
3. 動物性奶類及乳製品,包括生奶、鮮奶、優酪乳、 包括動物性的奶油、黃油、乳酪等奶類產品。
4. 蛋及其製品。包括鮮蛋、皮蛋、鹹蛋、蛋液、蛋殼、 蛋黃醬等蛋類製品。
5. 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6. 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製品。
7. 動物性飼料(含肉粉、魚粉、骨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 動物性中藥材、動物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1. 新鮮水果、蔬菜。
2. 煙草(不含煙絲)。
3. 種子(苗)、苗木等其它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 有機栽培介質。

三、其他檢疫物
1. 菌種、病毒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 組織器官、血液及其製品等生物材料。
2. 動物屍體、動物標本、動物性廢棄物。
3.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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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護照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5meTD9QTeFs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是採用電腦自動化的方式,結合生物辨識科技,讓旅客可以自助、快速、便捷的出入國,旅客只要完成自動通關申請註冊後,就可以使用。本項系統可以疏解查驗櫃檯等候時間,加快通關速度。目前美國、澳洲、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等也有類似自動查驗通關的服務。

本人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金馬證)」及政府機構核發之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至申請櫃檯即可免費辦理,電腦會錄存申請人臉部影像及雙手拇指指紋(指紋為自願錄存項目,非必要項目),申請人再於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即完成程序,整個流程大約需要 2分鐘即可完成。(持金馬證者,僅限金門水頭商港使用)

1 .松山機場入、出境查驗櫃檯。
2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入、出境查驗櫃檯。
3 .高雄機場入、出境查驗櫃檯及一樓服務檯(臺銀旁)。
4.金門水頭商港入、出境查驗櫃檯及二樓服務站。
營運期間每日8: 3 0至 17:00可申請註冊,民眾可以利用出國或回國等候的時間,在機場移民署申請櫃檯辦理註冊。另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未來將規劃運用行動服務機制,至各大型機關、公司、團體活動場地辦理申請註冊服務。

1 .通關時請勿穿戴影響臉部辨識之物品,如墨鏡、帽子或口罩等。
2 .旅客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後,如需於護照內核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可於當日至移民署公務櫃檯請求補蓋。
3 .為了能讓您正確快速的使用本系統通關,進入閘道前請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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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新聞稿
日期:100年5月24日
網址:http://www.caa.gov.tw
聯絡電話:2349-6312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最新國際規範,本局將修正乘客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不可攜帶上機之危安物品內容

一、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最新國際規範,乘客可攜帶及不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內容將新增打火機、攝影(相)機腳架、金屬游標卡尺、電擊棒及醫療注射針頭之最新規定。
二、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乘客搭機僅可攜帶符合本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例如香水、髮膠等;另依據民航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乘客搭機不得 攜帶本局公告之「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該項物品包括刀類、尖銳物及棍棒類等物品。
三、 由於近期內國際間修正乘客可攜帶打火機之相關規定,另為強化飛航安全,本局爰配合重新修正乘客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每位乘客原允許隨身攜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煙打火機,並不得放入手提或託運行李內;本次將防風(雪茄)打火機(Blue Flame or Cigar Lighter)納入禁止攜帶上機之物品。
(二) 攝影(相)機腳架及金屬游標卡尺之長度及材質,因可轉做為敲擊性之攻擊武器,故僅可採託運方式上機。
(三) 新增電擊器如包含爆裂物、高壓氣體及鋰電池等危險物品,則不能放在託運及手提行李中,亦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四) 鑒於部分乘客因健康因素,須於班機航程中以注射之方式施打藥物,為符民眾搭機需要且兼顧保安需求,爰新增「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醫療注射針頭,如係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隨身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四、 除以上修正之規定外,另鑒於乘客時有攜帶鋰電池搭機之情況,本局特此呼籲乘客不得將備用之鋰電池放入託運行李,僅可放在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且於攜帶過程中應注意電池之阻絕裝置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短路之情形。
五、 以上「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之相關訊息,可於本局網站(http://www.caa.gov.tw)查詢,或於搭機前向航空公司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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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海關重要聲明

菲律賓海關對於旅客攜帶超過美金US$10,000元入境菲律賓發出以下聲明,

旅客只需在任何入境菲律賓的關口,

註明他們攜帶超過美金US$10,000元就不需要付擔任何罰金,

如旅客未依指示事先填妥申報單將面臨以下刑責,

 

處罰款二十萬(P200,000)披索以下,五萬(P50,000)披索以上,

或面臨十年以下,兩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依法院判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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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免簽問與答參考資料
http://www.taipei.diplo.de/Vertretung/taipei/zh-tw/01/Visabestimmungen/Seite__QA__Visa__Waiver.html

入境申根會員國須知及必備文件
http://www.taipei.diplo.de/Vertretung/taipei/zh-tw/01/Visabestimmungen/Seite__Entry__Requirements.html

台灣民眾得免簽證前往申根國家,但仍須符合申根邊境管理條例之相關規範:


-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護照上載有身份證字號且
1.離境申根會員國時,護照有效期須有三個月以上;
2.護照須為入境前十年內所核發。

- 說明停留目的且有足夠財務證明
- 無申根會員國拒絕入境紀錄
- 不被視為對公共秩序、國內安全、公共衛生或是歐盟國家國際關係有威脅者

一旦您已在申根國家停留達到最長期限(六個月內90天),您則須要等該六個月期滿後,始得再度入境德國或是其他申根會員國。六個月的期間始自您第一次進入德國或是其他申根國之日起算。
入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示例

滿足入境條件所需文件可包括: 1. 商務目的: - 造訪公司發出之邀請函或是貿易、工業、工作相關會議、大會、活動邀請函;或 - 其他貿易關係、工作目的關係相關證明文件;或 - 參展或會議入場卷。 2. 學習或是參加其他訓練課程目的: - 教學單位核發之註冊相關證明文件;或 - 學生證或是上課證明文件。 3. 私人旅遊目的 住宿相關: - 如預借宿朋友、親戚家裏,可提供屋主之邀請...

@@@@@@@@@@@@@@@@@@@@
1.Q: 台灣為何適用?

歐盟 理事會規章第539/2001號,制定申根地區的入境事宜,並會定期加以審查,確保申根簽證的方針能因應大環境的變遷。歐盟是台灣人民出國旅遊或洽公的重 要目的地。以去年為例,共核發了174,697件申根簽證,且逾31萬人次台灣旅客造訪歐洲。歐盟是台灣第四大貿易夥伴,也是台灣最大的外資來源,因此歐 盟認為有必要簡化台灣人的赴歐手續。

其他的考量因素還包括:台灣方面一直在積極開放免簽證待遇嘉惠大多數的歐盟會員國;台灣人非法移民入歐的風險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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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免簽政策 Q&A 客問答!
http://www.canada.org.tw/taiwan/visas/new_visa_faq.aspx?lang=zho

1. 為何台灣民眾入境加拿大不再需要短期停留簽證?

定期評估簽證規定是加拿大簽證政策的一部分。加拿大簽證政策的決定係根據實證評估,並取決於歡迎外國人造訪加拿大以及保護加拿大公民安全健康,兩者之間的平衡。根據技術評核,加拿大政府決定對持有台灣外交部核發之台灣普通護照,並內註身份證字號的民眾,取消必須申請短期居留簽證(TRV)才能入境加拿大的規定。這個決定不僅可降低台灣民眾造訪加拿大的費用,亦可提高方便性,台灣民眾無論是前往加拿大觀光、進修或執行業務,都受惠於這個決定,此外也可促進加台之間的商業、文化和人文交流。

 

2. 什麼人適用免簽證待遇?

凡持有台灣外交部核發之台灣護照的民眾(護照內註明身分證字號),只要不是前往加拿大工作(詳見下文),都可享有入境加拿大最長 6 個月的免簽證待遇。

 

3. 什麼人不適用免簽證待遇?

若您持有的旅行文件 (a) 並未註明身分證字號,而且 / 或者 (b) 並非由台灣外交部核發,例如「同胞證」或回程証明,便不適用於免簽證待遇,必須申請短期停留簽證才能入境加拿大。

 

4. 抵達加拿大之後的入關事宜是否因為享有免簽證待遇而有所改變?

沒有。免簽證不代表您自動獲准入境加拿大,無論是否需要簽證,旅客都必須符合加拿大的入境規定。加拿大移民局官員將仔細審核您是否符合入境規定,再發給入境許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強烈建議您在回答移民局官員的問題時務必如實作答。如欲取得更多資訊,請參閱:造訪加拿大:免簽證 - 旅客重要資訊。

 

5. 我能以觀光客身分在加拿大居留多久?

您可以在加拿大居留的時間,會在您抵達加拿大海關(機場或陸地邊境)時,由移民局官員決定。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居留時間上限為 6 個月。

 

6. 如果我想在加拿大停留超過 6 個月該如何辦理?

抵達加拿大之後,您可以申請延期居留。詳細資訊和申請表格請參閱:造訪加拿大:延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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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呼籲民眾出國前,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上登錄資料,以便中華民國駐外單位瞭解民眾旅外動態,加強提供急難救助服務,網址是:www.boca.gov.tw。 完成登錄程序後,系統會將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到駐外館處,一旦發生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有協尋請求時,外館即可隨時聯繫登錄者,提供協助,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台家屬。

 

 

當您在國外遇急難,又無法與我駐外使館取得聯繫時,請利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電話800-0885-0885(喈音---幫幫我!幫幫我!).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絡中心另有付費電話886-3-398-2629886-3-398-5805.

全球各地皆可撥打, 有專人24小時輪值接聽。

2002年試辦範圍 撥號方式
日本 001-800-0885-0885
澳洲 0011-800-0885-0885
以色列 014-800-0885-0885
美國 / 加拿大 011-800-0885-0885
南韓 / 香港 / 新加坡 001-800-0885-0885
英國  / 法國 / 德國 /荷蘭 / 挪威 00-800-0885-0885
瑞士 / 義大利 / 比利時
紐西蘭 / 阿根廷
馬來西亞 / 澳門

 

出國醫療花費,全民健保給付

出國在外,萬一身體不適緊急就醫,而有醫療花費時,可申請全民健保給付!請檢附以下單據,向轄屬健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繳費收據。
‧住院證明(若有住院須索取)。
‧出入境證明,可影印護照上海關所蓋之進出入境戳章。
‧病歷表,若當地醫療院所允許,也請影印或開立副本處方箋。
‧醫療院所全銜名、地址、主治醫師姓名。
‧診斷證明書。
回國後向健保局要一份『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此申請書須先向投保單位蓋章,填妥資料後即可送件,請注意以上必須是緊急就醫才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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