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出國,有那些東西需申報,不可帶?

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

一:錢及有價證券
A.新臺幣:6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B.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
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C.人民幣:2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D.有價證券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二.物品
A.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
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
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
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C.攜帶有電腦軟體者,請主動報關,以便驗放。



三.禁止攜帶物品
1.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2.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4.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6.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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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http://web.customs.gov.tw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神算訂位-169機票小站 http://169travel.com
旅遊趨勢-Farego http://fareg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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