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因素不克參加
應儘速通知旅行社取消。
依照旅遊契約書的規定,旅客辦理解約,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賠償愈少,
其賠償標準如下表:
旅客通知解約的時間 VS: 旅客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旅遊開始前3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21日至30日以內: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2日至20日以內: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旅遊費用的100%
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
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旅客並得於契約約定之有效期間內經旅行社同意
洽請旅行社將旅遊契約讓與第三人,以減輕解約之損失。
但旅行社如因此增加費用,須由旅客承擔;
如有減少費用, 旅客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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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http://www.travel.org.tw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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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趨勢-Farego http://fareg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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