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於液態物品的安檢規定
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針對液態爆炸物偵測系統 (Liquid Explosive
Detection Systems-LEDs),修正機場對於各種液態、噴霧劑或凝膠物的安檢規定。
自2014年1月31日起,旅客隨身攜帶各種液態、噴霧劑或凝膠物需包裝於一公升容
量的透明夾鏈袋之規定仍維持不變外,攜帶超過一公升容量的下列物品,亦須通過
LEDs檢測。
各種液態、噴霧劑或凝膠物
藥品(包括糖尿病用藥)
嬰兒食品
旅客由任何機場(包括非歐盟國家機場)購買之免稅液態商品,均須包裝於可籤封透明飛
安袋(Security Tamper Evident Bag)中並內附購買收據,以符合英國機場安全檢查。
如過境旅客於搭乘航班內購買任何免稅液態商品時,空服人員亦會將商品封裝至透明
飛安袋中,當通過英國機場安檢處,安檢人員會視情況,重新封裝旅客的免稅商品至
新的透明飛安袋。
請注意:
l 旅客攜帶各種液態、噴霧劑或凝膠物必需與手提行李分開,另放置於透明夾鏈袋
(容量不到1公升)中以通過機場安檢人員檢查
l 如旅客攜帶醫療液態相關藥品超過1公升容量密封袋,則需附上醫生處方簽證明
l 因應LEDs感應需求,有可能需要打開物品包裝通過安檢;所有英國機場安檢處亦
可能要求不滿一公升夾鏈袋內的液態物品通過LEDs系統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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