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航空(HX) 退票規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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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日(銷售和旅行日期 )起,對於由香港航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出具的以香港航空851票本開立之客票,實施以下之退票規則 :

1.退票僅允許在客票的原始出票地辦理。 
2.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上顯示的出發地順序使用。否則,客票將作廢並不允許退票。僅未使用的政府
徵收稅款和香港安檢費可原額退還。 
3.燃油附加費和香港安檢費不屬於政府徵收的稅項類別。 
4.對於“不允許退票”或“客票部分使用,不得退票”的客票,旅客仍可以申請未使用的政府徵收稅
款和香港安檢費原額退還。未使用的燃油附加費將不獲得退還。 
5.當“允許退票” 的客票 ( 包含全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 ) 其退票款金額不足以抵扣退票費及誤機費 
時,將無票款獲得退還。僅未使用的政府徵收稅款和香港安檢費原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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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若有疑問,歡迎洽詢。香港航空 台灣區營業部 台北服務電話(02)2713-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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