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定:航空公司針對班機延誤/變動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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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只針對台灣國籍航空有約束力
外國航空僅供參考

(1)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
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
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
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
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2)
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
致影響旅客權益者,
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
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A.必要之通訊。
B.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C,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D,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
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
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
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3)
運送人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延,
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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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交通部法規 http://motclaw.motc.gov.tw/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神算訂位-169機票小站 http://169travel.com
旅遊趨勢-Farego http://fareg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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