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定:航空公司針對罷機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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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只針對台灣國籍航空有約束力
外國航空僅供參考

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
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  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後下機,
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
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
A.勸導及安排乘客離機,協助糾紛解決。
B.維護航空站公共秩序。
C.維持後續航班安排,維護乘客權益。

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
運送人經第一項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同意,
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時,
航空站經營人及運送人應配合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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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交通部法規 http://motclaw.motc.gov.tw/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神算訂位-169機票小站 http://169travel.com
旅遊趨勢-Farego http://fareg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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