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
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
或外交部中、雲嘉南、南、東辦事處辦理;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
2.如申請人不克親自申請者,可委任她人代辦
3.申辦護照工作天數﹕
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
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4.其它
A、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
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
未免除兵役義務, 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
B.、作業時程:
(一)對於申請新照及換發之一般性案件,
於受理後4個工作天後領取。
例如於1日上午受理,5日上午可領取)
(二)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案件,
於受理5個工作天後始得領取。
C、申辦護照倘要求加速處理者,
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收費金額及工作天數如下:
(一)提前1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300元
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者,以1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2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600元。
(三)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900元。
D、護照申請案已經本局受理並開立收據進入流程後,
申請人事後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其速件處理收費方式及工作天數如下:
(一)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
應繳交新台幣900元,
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件。
(二)已申請速件處理者,
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
惟以補足新台幣900元為限,
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
(三)護照遺失補發案件,倘要求加速處理,
於加收速件費用900元後,2個工作日後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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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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