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停飛,該不該賠償,要怎賠?
要知道,依政府針對旅行團有強制規定幾點
書寫於旅遊契約內:

第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第十四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
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
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 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但,聰明的你,是否有發現
政府及消保/消基會對於航空公司
A.航班臨時取消不飛,
B.因航空公司過失(航權不飛/班機調度)取消飛行
該負什麼樣的責任與賠償,卻是沒有這樣規定

在航空公司立場
有很多因素會導至航班不飛,或是臨時取消
一是政治的因素: EX:斷交或是戰爭停飛
一是非政治因素:
最常見理由為,天候,機械,或是飛機調度等原因

因為航空公司所受到的因素很多是不可抗力的
所以政府寬容航空公司各自處理
若是硬性規定細則賠款
恐,航空公司一不小心就會賠款賠不完
再也沒人願意開航空公司

依目前
航空公司對於航班不飛或是取消之處理

A.已訂位,未開票者
一律不處理,因為,您只是訂單完成,並沒有付款購票完成契約

B.已開票者
傳統航空:
1.全額辦退
2.在能力許可範圍內,協轉她航
廉價航空
1.全額辦退

至於大家所在乎的旅館,簽證,或是後續的接轉航空行程問題
就要看各自的本事跟航空公司申訴了
有本事的,就要的到
沒本事的,只能自認倒楣

所以說,
航空公司通常只有全額退票/協轉她航,或是損害補償
沒有政府強制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
也因此,變成是一種漏洞
讓有些航空可以恣意妄為

航空公司若有不當行為
真正管理機關是民航局
要申訴,須以民航局為主要投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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