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英文字母記載,
如果您的外文姓名不屬於英文系統,
那麼必須將這個外文姓名翻譯過來,改以英文字母表達。
第一次申請護照的申請人
(A)以下狀況可優先作為護照外文姓名:
已有英文字母拼寫的外文姓名記載於下列文件中,可優先採用
1.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4.我國或國外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5.經過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華僑團體所核發之證明書。
(B)若無以上證明者
依外交部規定
1.英文拼音須參考外交部
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有四種:漢語拼音/ 通用拼音威妥瑪(WG)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
2.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3.曾領護照者 , 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
4.自己拼者,外交部保有審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