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邊防規定符合72小時過境免簽範圍的外國旅客在北京或上 海銜接72小時內的國際、港澳台地區出港航班,可享受72小 時過境免簽政策。

上述旅客到達北京或上海時,如未持有在北京或上海銜接72小時內 的國際、港澳台地區出港航班的聯程行程單或訂座記錄, 且無有效的中國簽證,將被拒絕入境。

 

一、享受72小 時過境免簽政策的外國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範圍的國家公民(目前以北京市政府新聞 發佈資訊為准):

1. 歐 洲申根簽證協議國家24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 愛沙尼亞、芬 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 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2. 歐 洲其他國家7個:俄羅斯、英國、愛爾蘭、賽普勒斯、保加利亞、 羅馬尼亞、烏克蘭

3. 美 洲國家6個:美國、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

4. 大 洋洲國家2個:澳大利亞、新西蘭

5. 亞 洲國家6個:韓國、日本、阿聯酋、卡塔爾、新加坡、汶萊

(二)持有本人能證明其國籍身份的有效國際旅行證 件;

(三)符合前往國家或地區入境條件;

(四)持有72小 時內已確定日期及座位的從首都機場出境前往第三國或地區的聯程機 票或者相關證明;

(五)搭載其入出境的航空公司向邊檢機關進行申 報。

北京邊檢經審核符合過境免簽條件的,將按規定辦理 過境手續。

提醒事 項:

1. 72小時過境 免簽政策僅適用于外國旅客,不適用於外國機組、乘務身份人員。

2. 72小時過境 免簽政策僅適用於首都機場口岸,不適用於鐵路西站口岸。

3. 外 國旅客持72小時內首都機場聯程機票途經北京來往港澳臺( 來往非同一方向),視為符合國際航班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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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聯盟成員間合作,提升旅客中轉服務品質,

自12月24日開始, 東航與華航將在浦東機場及臺北桃園機場開展過境國際(地區) 航班的聯程值機(報到)業務。


詳細如下:
一、適用範圍
1.乘坐東航國際(地區)航班至浦東, 銜接東航航班前往臺北桃園並後續銜接華航國際(地區) 航班的旅客;(始發航站僅限東航23個開通“聯程值機、 行李直掛”中轉業務的海外站點:溫哥華、洛杉磯、紐約、倫敦、 羅馬、新德里、成田、大阪、福岡、名古屋、仁川、釜山、岡山、 札幌、靜岡、香港、桃園、新加坡、曼谷、吉隆玻、雪梨、墨爾本、 法蘭克福)例如: 行程為LAXPVG(MU)->PVGTPE(MU)-> TPESIN(CI)。


2.乘坐東航國際(地區)航班至浦東, 銜接華航航班前往臺北桃園,或抵達桃園後繼續銜接後續華航國際( 地區)航班的旅客;(始發航站僅限東航23個開通“聯程值機、 行李直掛”中轉業務的海外站點)例如: 行程為LAXPVG(MU)->PVGTPE(CI)-> TPESIN(CI)。


3.乘坐華航國際(地區)航班經桃園抵達浦東,或乘坐華航航班, 由桃園始發至浦東,銜接東航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 可銜接的東航國際(地區)航站僅限東航23個開通“聯程值機、 行李直掛”中轉業務的海外站點) 例如: 行程為SINTPE(CI) ->TPEPVG(CI) ->PVGLAX(MU)。


二、全程聯程值機手續辦理
在始發站,直接為旅客辦理全程各航段的值機手續(目前設置最多可辦理三段航段,如航段超出三段,則向旅客說明超出航段仍須旅客自行前往當地值機櫃檯辦理手續),列印並發放各航段登機牌。


三、全程聯程值機行李托運
行李直接托運至最終目的地(目前行李牌列印設置最多可列印三段,如航段超出三段,則向旅客說明超出航段仍須旅客自行前往當地值機櫃檯辦理行李托運手續)。
相關海外站點在辦理華航航段聯程登機失敗的情況下,該旅客的行李應僅托運至浦東,並請旅客抵達浦東後自行辦理後續航班值機及行李托運手續。


四、逾重行李處置
如托運行李超重,始發站負責收取旅客全程的逾重行李費, 填開聯程逾重行李單, 撕取承運人為東航各航段的逾重行李單相應聯, 並將承運人為華航的逾重行李單訂在華航段登機牌的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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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機場(虹橋/浦東)台胞證加簽作業變更通知】

2012-11-06通報
由於上海出入境管理局今年推行加簽證 e化作業,
日前已在簽證處裝有台胞證加簽自助受理機,
以推廣台胞證加簽表格改為於自助機器上輸入後印出。

即日起,凡持有效台胞證(效期三個月以上,有空白簽注頁)但沒有有效簽注,
必須於落地時進行加簽的旅客,一律必須使用自助機器填寫表格,
簽證處即日起不再接受人工手寫加簽表格,
任何符合加簽條件之旅客皆需至自助受理機先填表,
受理窗口只接受機器印出來的申請表。

 僅將最新台胞證加簽作業程序詳述如下:
1)至簽證處使用自助機器點選資訊填表,填寫完成後,列印表格。
2)在印出之表格上另外手寫上停留地址並簽名。
3)至受理窗口排隊遞交表格及台胞證。
4)等候叫名,繳費並領取加簽完畢之台胞證。
旅客使用自助受理機辦理加簽,其好處為旅客將可不需要再準備照片。 

但還是要請提醒旅客注意:
若為需要辦理落地一次性台胞證(落地簽)之旅客,則仍須準備照片,
並人工填寫原上海版格式的落地簽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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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免簽計畫提醒》

 

 

美國國土安全部已於2012年10月02日宣布台灣為美國免簽證 計畫參與國,並將於2012年11月01日生效實施。凡旅客為在 台灣設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持新版晶片護照赴美從事90天以下的商 務或觀光旅行,事先透過「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STA) 取得授權許可,且沒有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可免申請B1/ B2簽證,直接赴美。因美國免簽已實施在即, 故請同業務必提醒旅客相關注意事項,謝謝 !

詳情請參考如下相關網站 :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 : http://www.ait.org.tw/zh/vwp. html

●ESTA網站 : https://esta.cbp.dhs.gov/esta/ application.html?execution= e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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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鋰/鋰離子電池之注意事項如下:

A.配有鋰電池的器材
配有防備短路裝置並穩固地連接在器材上的鋰電池, 可作手提行李帶到客艙或作寄艙行李運載。

B.備用鋰電池 寄艙行李
不論大小及何種設定之備用鋰電池均嚴禁作寄艙行李運載。

手提行李
乘客可攜帶下列備用鋰電池到客艙內:
100 瓦時(Wh)或以下的小型鋰電池(用於流動電話、照相機、 手提電腦、MP3音樂播放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以作個人使用為限。
  設定介乎100 至 160 瓦時(Wh)的中型鋰電池(用於專業視聽器材)。
最多可攜數量:2件

所攜電池的兩極必須裝有絕緣體或配有防備短路之設備。 電池可存放在原裝零售包裝盒內或於兩極包上膠帶或用塑膠袋包裹用 以防備短路。

大型160 瓦時(Wh)或以上的鋰電池必須依從國際空運協會(IATA) 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以貨物(Cargo)運送。


詳以各家航空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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