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英文字母記載,
如果您的外文姓名不屬於英文系統,
那麼必須將這個外文姓名翻譯過來,改以英文字母表達。
第一次申請護照的申請人
(A)以下狀況可優先作為護照外文姓名:
已有英文字母拼寫的外文姓名記載於下列文件中,可優先採用
1.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4.我國或國外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5.經過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華僑團體所核發之證明書。
(B)若無以上證明者
依外交部規定
1.英文拼音須參考外交部
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有四種:漢語拼音/ 通用拼音威妥瑪(WG)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
2.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3.曾領護照者 , 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
4.自己拼者,外交部保有審可權
5.已婚婦女,如果戶籍上沒有加冠夫姓,可申請護照時要求加冠夫姓
想更改自己的外文姓名
您已有中華民國護照而希望更改自已的中外文姓名,
必須是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才可以辦理:
1.舊的外文姓名是音譯過來的,而這個譯音和中文姓名的國語讀音不符合。
2.舊的音譯外文姓氏和自已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姓氏的拼法不同。
3.可以拿出相關正式文件來證明;不同於舊護照上所列使用的外文姓名,
您就可以請求將護照上的外文姓名修改為自已習用的外文姓名。
1.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4.我國或國外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5.經過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華僑團體所核發之證明書。
以上資料若有侵權請告知以便移除
資料來源:外交部
http://www.boca.gov.tw//
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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