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旅遊的知識常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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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辦急件,要什麼理由,加多少錢?


<正當的理由>
限:
1.是因天然災難的原因
2.公務人員因為公務特別的需要而經過外交部特案核准的
3.因急難救助,經過外交部特案核准的
費用: 免費!!


<你管我什麼理由>
限:
1.就是想快點辦出來,你管我什麼理由
2.
辦護照前提出申請,費用:
提前1個工作日,加收新台幣300元。
提前2個工作日,加收新台幣600元。
提前3個工作日,加收新台幣900元。

辦護照中臨時提出申請,費用:
一律需加收新台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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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出團人數不足,團被取消,可以要求賠償嗎?

依政府規定的旅遊契約,
旅行社因參加人數未達契約約定的人數而通知取消出團時,
應於預定出發日前七日以前通知旅客解約;
或徵得旅客同意改訂提前或延後或其他地點之旅遊契約,
旅行社對旅客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旅行社解約或改訂契約時,
應同時無息退還旅客交付之全部費用。
但旅行社已為旅客代繳之行政規費,
例如:護照費、簽證費、或其他規費等等,得依收據金額實足扣除之。


所以說,
只要旅行社依契約七天以前通知你,無法成團
就盡到政府規定的責任與義務
就沒有違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您無法跟旅行社申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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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http://www.travel.org.tw

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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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因素不克參加
應儘速通知旅行社取消。
依照旅遊契約書的規定,旅客辦理解約,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賠償愈少,
其賠償標準如下表:

旅客通知解約的時間 VS: 旅客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旅遊開始前3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21日至30日以內: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2日至20日以內: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旅遊費用的100%

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
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旅客並得於契約約定之有效期間內經旅行社同意
洽請旅行社將旅遊契約讓與第三人,以減輕解約之損失。
但旅行社如因此增加費用,須由旅客承擔;
如有減少費用, 旅客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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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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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飛機,那些是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

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

-- 危險物品
基於飛航安全,您的行李內不可以攜帶下列危險物品:
(1) 壓縮氣體(無論是否易燃或有毒)
例如:丁烷、氧氣、液化氮、潛水用氧氣筒。
(2) 腐蝕性物品
例如:強酸、強鹼、水銀及含水銀器具、濕電池。
(3) 爆裂物
例如: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
(4) 易燃物品
例如:打火機燃料、火柴、塗料、稀釋劑、點火器。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盜警鈴裝置的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
例如:漂白粉、雙氧水。
(8) 毒物及傳染性物品
例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
(9) 其它危險品
例如:磁化物、具攻擊性或刺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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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1.能做什麼?
2.電話幾號?


1.能做什麼?
提供國人旅外急難服務,
全年無休、24小時輪值,
聯繫處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件,
即提供:旅遊事故及意外,法律協助,證件問題等協助


2.電話幾號?
國內免付費 : 0800-085-095
海外付費請撥(當地國國際碼)+886-800-085-095
全球免付費專線 電話 800-0885-0885

另補充:
當地外館電話
http://www.boca.gov.tw/content?CuItem=180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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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警示分級分幾種,誰發布的

由中華民國外交部;
定期依評估國外情勢
將各地區是否合適旅遊/商務等狀況,
公告並提醒國人

狀況分為以下四種:
1.灰色警示-提醒注意
2.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3.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4.紅色警示-不宜前往

必要時,
旅遊契約之履行及航空飛行
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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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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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
   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
    或外交部中、雲嘉南、南、東辦事處辦理;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

2.如申請人不克親自申請者,可委任她人代辦

3.申辦護照工作天數﹕
  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
  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4.其它
A、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
      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
      未免除兵役義務, 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

B.、作業時程:
 (一)對於申請新照及換發之一般性案件,
            於受理後4個工作天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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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華民國護照須備要件

1.須先向外交部或是鄉市公所辦妥人別確認
2.申辦須備資料
A.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B.白底彩色照片二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
須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
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相片不修改且不得合成。
眼睛正視前方,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須自然且嘴巴合閉(請勿露齒)。
(若不清楚,直接問相館人員即可)
C.未成年者: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D.已服兵役者:
退伍令正本或免役令正本(免役者)
E.國軍人員:
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F.僑民:
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G.有舊護照者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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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外文姓名拼音

護照的英文拼音,誰決定?
你可以自己決定嗎?

依外交部規定

1.英文拼音須參考外交部
   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有四種:
   漢語拼音/ 通用拼音
   威妥瑪(WG)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
   可參考
    http://www.boca.gov.tw/sp.asp?xdURL=E2C/c2102-5.asp&CtNode=677&mp=1

2.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孩子需與父/母同,EX: 同樣是郭 KUO 跟KO 是不可以的)

3.曾領護照者 , 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

4.已婚婦女,如果戶籍上沒有加冠夫姓,可申請護照時要求加冠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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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在全球一百多個大城市,
設有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簡稱「駐外館處」),
可保護您的權益,並樂助您解決困難。

可提供旅外國人那些服務?

受理護照申請,補(換)發護照及各項加簽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1.提供遭遇急難事件或重病之旅外國人必要之協助,如:
2.聯絡親友
3.暫時墊支臨時小額借款
4.協助代購返國或返居所地之機票或車票
5.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或翻譯人員。
6.辦理文件之公證、認證或驗證。
7.應急難情況協尋失去聯絡之親友。
8.協助旅外國人辦理向駐在國政府當局之依法聯絡交涉事項。

依據國際慣例駐外館處不便提供之服務:
1.干涉或介入駐在國司法或訴訟程序,如協助調查犯罪行為等。
2.代為爭取超過駐在國國民所能享有之待遇。
3.協助兼具駐在國國籍之旅外國人向駐在國政府當局交涉或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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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
中華民國護照在有效期限內是可以出入境的。
但一般外國政府多要求所持護照需有六個月以上效期,
且各國簽證及移民法規時有變動,
請於出發前向該國駐海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確認,
相關入境規定仍以入境國政府最新公布者為準。

也就是說,
護照效期未滿六個月出國/及回國都是沒問題!!
但能不能入境對方國家,
那就不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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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資料整理:
專業票務-101旅行社 http://101vision.com
神算訂位-169機票小站 http://169trav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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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國,有那些東西需申報,不可帶?

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

一:錢及有價證券
A.新臺幣:6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B.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
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C.人民幣:2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D.有價證券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二.物品
A.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
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
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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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英文字母記載,
如果您的外文姓名不屬於英文系統,
那麼必須將這個外文姓名翻譯過來,改以英文字母表達。


第一次申請護照的申請人
(A)以下狀況可優先作為護照外文姓名:
已有英文字母拼寫的外文姓名記載於下列文件中,可優先採用
1.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4.我國或國外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5.經過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華僑團體所核發之證明書。

(B)若無以上證明者
依外交部規定
1.英文拼音須參考外交部
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有四種:漢語拼音/ 通用拼音威妥瑪(WG)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
2.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3.曾領護照者 , 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
4.自己拼者,外交部保有審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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