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犬貓)搭乘國際船班(含郵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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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07月30日防檢二字第1031482128號函轉該局103年7月25日第270次局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 寵物犬貓登上國際船班(含郵輪)即屬輸出,
畜主有責任於事先查明輸出、輸入國檢疫規定,
並應依輸入國檢疫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申報輸出檢疫,
並取得該局核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再辦理出口相關事宜,
以避免犬貓無法入境他國。
3.犬貓返國前,應依我國「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
向該局轄區分局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並依同意文件規定辦理檢疫,
扺達指定機場(臺北松山國際機場、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後,
向該局轄區分局申請輸入檢疫,經檢疫合格後始得放行,合先敍明。
4. 由於目前我國犬貓只准由前述指定機場返國,
即便犬貓不下機船(未入境他國),
仍應取得該國未通關證明文件,並以空運方式自指定機場返國,
且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經檢疫合格後始得放行。
5.畜主一旦將犬貓帶上國際船班(特別是郵輪),
只能改以空運自指定之機場返國,不得隨畜主搭乘同一郵輪返臺。


重點:
(1)輸出入犬貓請依規定申辦檢疫。
(2)輸入犬貓等寵物只能以空運方式自指定機場返國
(郵輪停靠之港埠並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之港埠),
即使搭乘同一郵輪返國亦無法入境,應儘量避免將犬貓帶上國際船班(含郵輪)。
5.有關輸出入犬貓檢疫規定置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犬貓
輸出入專區(www.baphiq.gov.tw),若有任何問題,請逕洽該局轄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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